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26-07-31 19:55

今天上午,2025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发布2025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并回答记者提问。
敬请关注。

新闻发布会开始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今天,我们邀请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焦炜华女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庞宠先生;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岳晓艳女士,发布2025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

焦炜华
2025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落实“三强三优”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府院联动拓展升级,以高质量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一是行政案件收案同比呈下降态势。2025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1405件,与2024年的1578件同比下降11%;市法院一审收案217件,同比下降18.1%。二审行政案件收案472件,同比下降17.5%。全市法院新收非诉行政案件560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407件,准予执行率72.7%。
二是行政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多发领域中,城建类收案291件,占20.7%,主要涉及征收拆迁、房屋登记等纠纷;公安类收案232件,占16.5%,主要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资源类收案159件,占11.3%,主要涉及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收案57件,占4.1%,主要涉及工伤认定、社保缴纳等争议。
三是行政案件所涉行政行为类型较为多样。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所涉行政行为中,行政处罚类收案218件,占15.5%;行政复议类收案203件,占14.5%;行政协议类收案187件,占13.3%;行政补偿类收案87件,占6.2%;行政确认类收案85件,占6.1%。
二、行政审判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政治引领,聚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一是筑牢政治忠诚根基,在防范化解风险中彰显担当。全市法院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多部门协同的行政争议,紧紧依靠党委领导,通过府院联动,研究制定对策,推进案件实质化解。2025年6月,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获市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市法院行政庭获评山东省“法检护航促发展”突出贡献集体。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攻坚,在保障民生权益中践行初心。妥善审理涉征收补偿、工伤认定、治安管理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坚决纠正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深层次协同,成功化解争议长达9年的某房屋征收补偿系列案件,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三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在护航发展中传递司法温度。依法审慎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严格落实平等保护原则,规范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案件,切实纠正“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等问题。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非诉执行行政处罚案件获评山东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刊登报道。
(二)深化多元共治,力促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一是深化源头治理。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建立健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联动机制,深化与立案庭的沟通协作,规制滥诉行为,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二是推进多元解纷。深化“3+N”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联动、法院参与”的化解格局,协同发力、共化纠纷,全市行政案件调撤率同比提升14.5%。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报告获省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并在全省法院推广。三是强化对下指导。充分发挥法答网、案例库等资源优势,提升全市行政审判干警专业素能。每季度召开发改案件分析会,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推进行政审判提质增效。
(三)深化府院联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一是畅通复议诉讼衔接,发挥复议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与市司法局联合建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引导机制,对经复议进入诉讼的案件,协调复议机关做好判前沟通和化解工作。2025年全市法院共组织召开联席会议12次,共同研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举措,推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二是聚焦出庭应诉实效,推动领导干部带头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六年保持100%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从“出庭率”向“解纷率”转变。通过庭前发送应诉通知、庭后与负责人沟通协调等方式,引导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三是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联合市司法局及住建、人社等部门常态化开展庭审观摩和同堂培训,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或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力促问题从制度层面得到根本解决。2025年,全市法院共组织庭审观摩18次、同堂培训25次,专题座谈37次,制发司法建议20余份。
三、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正义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程序问题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方式在部分执法领域依然存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未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强制执行、文书送达不规范等问题。
(二)法律适用及行政裁量权行使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适用存在理解偏差,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机械适用裁量基准的现象,未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导致“过罚不相当”“同类不同罚”。
(三)自我纠错主动性和解纷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瑕疵或不当行政行为,部分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积极化解矛盾的能力仍显不足。
四、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建议
(一)持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一是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在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以程序正当保障实体公正。二是提升法律适用水平。加强对新修订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对涉及特许经营协议、新业态监管等新类型案件,主动与司法机关或上级业务部门进行沟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针对行政处罚,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裁量幅度和适用条件,从源头减少因裁量失当引发的行政争议。
(二)持续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提升争议化解能力。一是增强自我纠错的主动性。对可能败诉的行政案件,要勇于担当、主动纠错,及时与当事人协商,避免矛盾激化。二是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在保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的基础上,着力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出庭负责人庭前应全面熟悉案情,庭审中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庭后推动协调争议化解。
(三)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凝聚法治建设合力。一是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对行政争议高发领域、行政执法共性问题会商研判。针对重大案件、重点项目,建立专项沟通机制,促进执法司法有机衔接、同频共振。二是健全信息共享与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深化败诉风险预警告知机制,对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及时发送风险提示函。三是强化司法建议的落实与反馈。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按期反馈,将司法建议作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契机。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持续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支持职能,深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动府院联动走深走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菏泽、平安菏泽贡献司法力量。
主持人

岳晓艳
为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以下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我们期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某县加油站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县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闭口闪点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且加油站将价值5万余元的不合格柴油全部售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加油站提交抽检同批次车用柴油的票据、销售台账及供货方的相应资质,加油站不能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加油站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6万元。加油站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加油站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加油站的诉讼请求,加油站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加油站违法所得5万余元予以没收,并无不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加油站隐匿证据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6万元系依法从重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该处罚结果应予维持。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且系易燃液体,柴油闪点是衡量燃油起火风险的关键安全指标,闪点不合格将会增加爆炸风险。所以柴油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规定,排查隐患,从严进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油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材料,以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加油站拒不提供该方面的有效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有利于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严把进货来源和质量。人民法院维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地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起到了“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二、孙某诉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驾驶员孙某通过平台接单的货物为五金配件,在货物现场发现货物外包装上印有危险货物标志,且托运人告知的生产厂家与货物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厂家不一致。孙某明知实际承运的货物与平台接单的货物信息不符仍予承运,被某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查获,且孙某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明。交通运输局遂以孙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立案,并于2024年10月,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孙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孙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并且孙某明知实际承运的货物与平台货物信息不符仍予承运,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道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家庭幸福底线,必须从严管理。特别是对于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从严予以查处。本案中,交通运输局对孙某违法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行为从严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的体现。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公正司法保障行政机关筑牢道路运输安全底线。
案例三、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某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县妇幼保健院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县妇幼保健院发布项目采购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支持移动和远程会诊,免费提供自建云服务器(非第三方提供)。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程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与妇幼保健院签订了采购合同。县财政局接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参数不符的举报。经立案、调查、听证等程序,县财政局查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的自建云服务器接入的是第三方云服务器,涉案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免费提供自建云服务器,非第三方提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后期提供的自建云服务器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7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县财政局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结合县大数据局的复函意见,云服务器IP查询情况等证据,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履约与实质合规的案件,折射出当前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中个别企业诚信缺失,需要严把政府采购中的诚信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以此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通过纠正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平等参与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
案例四、李某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李某述称其购买某超市出售的挂面存在质量问题的举报,经调查作出《关于李某投诉举报某超市的回复》,回复内容为:经调查,超市负责人提供了挂面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及证明文件,进货台账记录完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已将该商品下架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8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某超市的回复》,并责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供未依法履职的原因。县人民政府以李某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但当事人行使申请复议权、诉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复议途径、诉讼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李某从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因不服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多次申请行政复议,有时一日之内申请行政复议4次之多。李某的行为表明,其已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并投诉举报的普通消费者,其行为目的已非救济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多次反复申请行政复议,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本案原告李某提起多起类似案件,应认定其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李某虽以维权为名,但其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维权动机系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合理维权,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某建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接到农民工投诉,反映某项目存在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经区人社局立案调查核实,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80余名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欠薪金额合计330万余元。区人社局向该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清偿所欠工资,该单位拒不履行。后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该单位1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利。法律文书送达后,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人社局遂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立即移交执行部门,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民工群体劳动报酬的非诉执行案件。首先,人民法院准予执行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管主体责任,不能以分包单位自行负责为由推卸工资支付监督义务,有力地纠正了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常见误区。其次,人民法院坚持快审快办,有效地回应了农民工群体的诉求,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效率。最后,本案通过行政监察与司法强制的高效衔接,形成了“监察执法+司法保障”的治理合力,为治理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持人
谢谢岳庭长的发布。接下来,是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鲁网记者
我们关注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能否介绍一下,菏泽法院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都有哪些做法?谢谢。

庞宠
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菏泽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推动行政审判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转变,全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一是强化源头解纷,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实行行政争议先行调解,对符合调解、和解条件的行政案件,引导当事人至调解组织处理。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做好联动调解和风险防控。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配合,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寻求权利救济“最优解”。完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联动机制,准确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有效识别和规制滥用诉权行为。深化负责人出庭实效,负责人出庭率连续多年保持100%,推动“关键少数”在庭审中直面群众诉求,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对行政行为确有程序瑕疵或裁量不当的,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2025年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及协商和解,促成案件撤诉315件。三是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做好行政审判“后半篇文章”。完善司法建议规范制发、协同落实、成效评估措施,督促行政机关回函,落实案件跟踪回访机制,助力行政机关提升法治化水平。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执法共性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从个案裁判延伸至类案规范,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持续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行政审判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中国山东网记者
请问,菏泽法院是如何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效衔接的?谢谢。
庞宠
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菏泽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聚力定分止争、做实实质解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一是完善联动机制。与市司法局建立市县两级联席会议制度,涵盖信息共享、态势研判、联合调研、协同治理四项功能,每季度定期会商涉企执法、滥诉治理等实务难题,统一复议与诉讼的裁判尺度。建立健全常态化案件数据通报机制,围绕高发领域、败诉风险等开展联合研判,从制度层面打通复议与诉讼的“衔接通道”。二是打造多元解纷格局。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依托综治中心“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对经复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协调复议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做好化解工作,共促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2025年,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1405件,同比2024年的1578件下降10.96%,服判息诉率居全省前列,源头治理成效不断显现。三是提升办案实效。与复议机关建立常态化同堂培训与实务研讨机制,围绕房屋征收、工伤保险、市场监管等领域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持续开展“送法进机关”活动,指派审判业务专家到党校、机关开展法治授课,联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同堂培训。常态化邀请行政机关旁听庭审,以听促学、以案释法。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健全复议与诉讼衔接机制,让“复议在前、诉讼在后”的解纷体系更加完善,为法治菏泽建设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菏泽日报记者
能否介绍一下,菏泽法院在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重点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庞宠
感谢您的提问。2025年,全市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深入贯彻落实“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要求,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依法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案件,加强对涉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推动全流程实质解纷。对适宜调解的涉企案件,运用“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模式,促进政企双方实质性化解争议。依法妥善化解征收拆迁补偿等涉企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企业合法信赖利益,帮助企业恢复经营。三是持续延伸审判职能。坚持判后回访与释法答疑,针对重点案件主动开展“法治体检”,巩固争议化解成效。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涉企执法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感谢庞庭长的解答。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发布人对有关情况的介绍以及对记者提问的解答。请各新闻媒体对本场发布会内容进行充分准确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讲好我市以公正司法促依法行政、解百姓心结的生动故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图片摄影 牛俊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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